
關于《湖南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加快推進我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提升消防執法懲戒效果,督促社會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根據《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湖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0〕32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省消防救援總隊與省發展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聯合起草了《湖南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將《湖南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在2021年5月1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楓林三路121號消防救援總隊火調技術處(郵政編碼41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hnxfhdc@163.com
湖南省消防救援總隊
2021年4月25日
附件:《湖南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湖南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提升消防執法懲戒效果,督促社會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根據《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湖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0〕32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的界定及信息歸集、公開、應用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組織全省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管理工作。
市級、縣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本轄區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管理工作。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積極聯合相關行業部門以及相關社會組織做好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管理工作。
第四條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客觀、及時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歸集
第五條 納入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主體的對象為:
(一)社會單位(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相關人員;
(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三)注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設施操作員;
(四)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五)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六)工程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中介服務機構,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使用單位,建筑(場所)使用管理單位及相關人員;
(七)其他依法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第六條 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信息分為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和嚴重失信行為信息。
第七條 消防安全領域一般失信行為包括:
(一)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未按規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諾以及虛假承諾,且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二)注冊消防工程師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以及嚴重違反規定執業的;
(三)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違法違規生產、銷售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消防產品數量較多、影響較大的;
(四)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認證、鑒定、檢驗工作次數較多、影響較大的;
(五)消防設施操作員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執業行為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六)社會單位(場所)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限仍然不履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
第八條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主體存在下列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將其列入消防安全嚴重失信名單:
(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積極整改或者因客觀原因暫時不能整改未采取嚴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造成亡人或重大社會影響火災的;
(二)不執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決定。經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臨時查封場所、部位的;
(四)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多次違法停車占用消防車通道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六)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七)經火災事故調查認定,對亡人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
(八)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存在消防違法行為,其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
第九條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包括單位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個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列入事由(認定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信息來源機構和退出信息等。
第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托消防監督執法系統數據,將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建檔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追溯。
第三章 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信息應用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匯總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信息,定期推送至地方各級信用門戶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依規向社會公示。
各有關信用平臺及時向各相關部門推送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信息。
第十二條 對存在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為的社會單位(場所)和個人,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就相關聯的事項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
(二)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監管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現場檢查;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行政機關在采取監管措施前,應當書面告知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主體采取相關監管措施所依據的失信行為信息的內容和提供單位。
第十三條 對嚴重失信主體,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就相關聯的事項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限制開展相關金融業務;
(二)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
(三)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四)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四章 信用管理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主體失信信息公示期和保存期按國家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 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前,市級或縣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組織履行告知或者公告程序,明確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約束措施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主體被告知或者信息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有權向作出公告或告知的消防救援機構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陳述、申辯理由被采納的,不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陳述、申辯理由不予以采納的,或者公告期內未提出申辯的,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
第十六條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主體認為公示的失信行為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可向作出失信行為認定的消防救援機構提出書面核實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核實,與實際情況一致的,書面答復申請人;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應及時予以修正并書面答復申請人,同時報上級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主體認為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安全領域信用公示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復
第十八條 消防安全失信信息有效期屆滿自然修復(修復包括停止公示、退出失信懲戒名單等內容)。失信行為主體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失信情形和違法行為整改,并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向作出認定的消防救援機構申請主動修復。
第十九條 失信行為主體申請主動修復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承諾書;
(二)行政相對人主要登記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處罰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嚴重失信行為主體申請主動修復,除提交前款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主動參加信用修復培訓班的證明材料和信用報告。
第二十條 失信行為主體申請信用修復的,作出認定的消防救援機構接到信用修復的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失信行為主體出具是否同意修復的答復意見。
第二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修復的,應在向失信行為主體答復的3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網站管理部門提出修復意見,按程序及時停止公示其消防安全失信記錄,終止實施相關懲戒措施。
第六章 工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 各實施懲戒的部門,應當督促、引導失信主體及時糾正失信行為。
第二十三條 各實施懲戒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落實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懲戒措施,并督促、指導下級部門依法依規開展懲戒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實施懲戒的部門應當密切協作,確保相關信用信息和懲戒信息的及時互通共享,對發現的問題共同會商解決。
第二十五條各實施懲戒的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主體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工作日”“次數”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指“多次”、“次數較多”為三次及以上。
第二十九條 各市州相關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統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責編:李忠杰
來源:湖南消防“中央廚房”